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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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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张家口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务部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社会善款和工作经费分别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负责组织起草资金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决算报告。

三、及时、准确地办理社会善款收入支出、会费收取和各部门经费报销结算业务。

四、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管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五、管理总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一切 与资金有关的捐赠意向书、捐赠款项使用协议等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损坏。

六、负责总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七、审核综合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及时办理采购货款结算。

八、负责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 并于每年初委托社会会计事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对外公布。

九、负责与财政、税务、审计、中华慈善总会、河北省慈善总会财务部等部门协调联络。

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转经费和提取现金。

三、总会要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便利,向社会公布总会的银行账户,积极开拓各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满足不同阶层人士的捐助需要。

四、加强银行对账,确保月末结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第三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坚持“钱账分管、互相制约”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管。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出使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履行支票领用登记和审批手续,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三、加强现金收支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确保到银行存取现金时的安全,存取现金超过5000元的应有车辆保障。存取现金超过十万元的应增派一名人员同行办理。

第四条 经费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社会善款的使用:社会善款资助项目在善款落实后先有项目实施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立项。 项目确定后,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由驻会副会长审批;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支出由会长审批;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支出经会长办公会议议定后,由会长签批(该权限仅为本会自筹善款开展的项目,其它由捐赠方出资并确定受助单位或受助人员的项目不在该权限范围内)。不属于项目的社会救助,按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

二、工作经费(含会费)的使用:由秘书处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各部门工作经费(含会费)使用预算建议计划,提交 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在总会内设机构不健全时按一事一报,一报一批办理)。业务报销时,先由经费使用部门填写报销单据,财务部审核,再依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支出由驻会副会长审批;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支出由会长审批;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支出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签字。财务部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相关单据进行报销。预借款项先有领款人填写三联“借款单”根据借支金额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才予以借支。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

一、总会财务章实行专人进行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

二、日常票据正常结算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章由副秘书长批准,并进行登记。

三、银行备案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和“网上银行”的U盾(企业电子银行证书)不得全部由一人保管。

第六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总会所使用的票据(包括公益性捐赠票据、会费专用收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的捐赠、会费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票据,所有开具票据的票款必须入账。

二、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要求,票据要明确专人保管,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如实进行购入、使用、结存、核销等情况的登记,按要求进行年检,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三、杜绝伪造、转借、代开、销毁、涂改、挖补、跳号、单联开票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实物资产购置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财力的可能,防止无计划购置。严格按照申请批示在先、购置在后的程序。

二、对单价在5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设账建卡登记反映,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使用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因人员变动,对其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需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并经接管人员签字。

四、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废需由使用人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为审核权限报领导审批,待审批文件齐全后方可处置,并依据批复文件做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履行手续,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请示要附有:报废固定资产详细情况表(购置资产的名称、年限、型号);报废资产的去向。

五、秘书处和财务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盘点表秘书处、财务部各留存一份备查),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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