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市民政局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