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聘任;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募捐、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派代表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
(二)对本会募集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至五名,其中包括监事长一名。聘请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财务、审计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要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募集的财产要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施慈善项目要合理设计、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要经会长办公会议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项目实施以后,要对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慈善项目终止后,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处理。未有约定的可用于其他相同、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会费、管理费用的专项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利息、兴办实体及服务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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