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张家口市慈善总会(ZHANGJIAKOU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ZJKCF)”。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张家口市经开区世纪豪园20号楼辽海国际大厦10层。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市民政局党组批准设立张家口市慈善总会党支部。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募捐慈善款物,开展社会救助和慈善公益活动。
(一) 筹募慈善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筹募建立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和专项基金;
(二)开展赈灾救助。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募集和捐赠的救灾款物;
(三)实施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帮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
(四)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 坚持慈善宣传。树立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弘扬慈善文化,促进公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六)搞好指导服务。加强与团体会员以及各县、区慈善组织的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层慈善事业发展,为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慈善事业搞好服务;
(七)加强交流合作。开展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与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或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慈善款物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等事宜;
(四)审议拟聘任的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若超过任职年龄尚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上均须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募捐、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派代表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
(二)对本会募集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至五名,其中包括监事长一名。聘请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财务、审计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慈善信托财产、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要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募集的财产要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施慈善项目要合理设计、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要经会长办公会议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项目实施以后,要对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慈善项目终止后,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处理。未有约定的可用于其他相同、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会费、管理费用的专项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利息、兴办实体及服务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市民政局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查,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经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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